财会制度
一、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到什么时候?
答: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否有变动?
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长不得过2016年6月30日。
三、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如何缴税?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什么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即连续12个月营业额达到515万元)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五、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从新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怎么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适用50万或80万标准,应税行为销售额适用500万标准,有一项销售额达到标准即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对哪些试点纳税人需要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答: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使用什么票种?
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十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在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三、营改增过渡期在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二是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三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过2016年8月31日。四是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一是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二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三是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四是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是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六是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七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八是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五、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有哪些,有何具体规定?
答:纳税信用A、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试点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十六、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答: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按季纳税申报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九、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否有变动?
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长不得过2016年6月30日。
三、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期如何缴税?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什么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即连续12个月营业额达到515万元)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五、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从新登记一般纳税人?
答: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怎么判断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适用50万或80万标准,应税行为销售额适用500万标准,有一项销售额达到标准即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对哪些试点纳税人需要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答: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使用什么票种?
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十二、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在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三、营改增过渡期在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二是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三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过2016年8月31日。四是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一是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二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三是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四是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五是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六是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七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八是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五、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有哪些,有何具体规定?
答:纳税信用A、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试点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十六、营改增后金融机构汇总纳税有何规定?
答: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按季纳税申报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九、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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